婚后只有一方按揭还款,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哈尔滨私家调查
婚后只有一方按揭还款,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哈尔滨私家调查
原告某甲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某乙,2016年1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1月购买某县城房产,首付出资来源于两人婚前积蓄,两人各承担一半首付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2018年生育女儿某丙。2023年5月,某甲因与某乙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女儿归某甲直接抚养,某乙承担抚养费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2017年房产购置价约100万,2023年某甲起诉时房产只值80万,婚后共同还贷约25万,维修资金契税约3万元。房价下跌,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法院如何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均未对房价下跌房产如何分割进行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仅针对一方婚前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时如何分割进行了规定。
国内房地产前些年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房价只升不跌,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除一线城市或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净流入地区,其他三线以下城市房价普遍低迷,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城房价更普遍下滑。
本案按揭房产离婚诉讼时房价远低于购置价,房产贬值时如何分割?
最高院编写的原《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针对房价下跌认为“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而已。”
最高院的上述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裁判规则:
1、按揭房产,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由登记一方承担,另一方分得婚内还贷款的一半及为购买房产所承担费用一半(如契税维修资金)作为补偿,即另一方分得部分为实际承担了房产还贷及房产费用的一半,不考虑贬值因素;
2、如房产为婚后双方一次性购买,判决房产归一方,另一方按离婚时房产现值一半价值进行补偿,即双方共同承担房屋贬值损失(如双方均不主张房产,则走房产评估及拍卖程序进行分割)。
实际分割房产法院还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以及离婚过错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