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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调查取证公司;如果离婚房子还在贷款中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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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调查取证公司;如果离婚房子还在贷款中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4-10-16 点击量:4

一、如果离婚房子还在贷款中怎么解决

在面临婚姻破裂的困境时,涉及贷款和未结清住房按揭余额的房产问题往往成为家庭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的原则性规定,此类房产的处置方式可归纳如下:

首先,若购房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购得,且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该房屋的贷款亦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负债。因此,在离婚之际,夫妻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具体责任的分配负担,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决定,如允许其中一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等。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债务所作出的任何内部约定都不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对某项债务有追究请求权之时,他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负责还款的那一方不仅可以依据自身与配偶间的计划分担方案请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而且其本身也享有依法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其次,如果房屋在购置过程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付款作为首付款,但后续还款行为则由夫妻两人共同完成,房产证上也注明了只属于该付款人所有,然而在婚变面前,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法庭可以做出最后判决,将房产判给证件持有人,而其所欠的未结清贷款则视为证件持有人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形下,历经婚后的共同还贷过程中所付出的相应款项及其所产生的相对应价值增值部分,法庭会尊重情侣意愿,给予财物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如果离婚老公国企单位的股份钱分吗

面对离婚问题,夫妻二人对丈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依照实际情况作出公证处置。离婚时对于丈夫名下的公司股份处理方法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如下具体操作:

首先,若丈夫持有的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其股份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同时也允许通过法

院进行比例分配。

其次,如果丈夫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则丈夫有权选择将其出资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妻子,但若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将全部股份转交妻子手中,那么丈夫就应将该部分股权售卖,然后将售卖所得价款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婚姻面临破碎的边缘,关于房地产和金融贷款等敏感问题往往使得夫妇们感到很大困扰。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制度,若购买房地产所需的资金系由配偶双方共享的工资收入构成,同时该房屋被法院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相应的贷款也应视为共同承担的债务。然而,如果仅有一方支付了购房款项,但是双方都参与了还款过程,尽管房产证上仅标明了其中一方的所有权,但在法庭审理中,仍然有可能做出判决,将房产判给房产证持有者,而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作为其个人的债务负担。对于共同还款所涉及到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法庭将会给予适当的财务补偿